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0211号
申请人:***,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担保函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兴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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