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瑞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瑞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067号

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沧县纸房头乡山呼庄二村。

注册号:130900000012111。

法定代表人:曹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安,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鹿诚商务大厦B座17F。

法定代表人:申延强。

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6月3日,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