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067号
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沧县纸房头乡山呼庄二村。
注册号:130900000012111。
法定代表人:曹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安,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鹿诚商务大厦B座17F。
法定代表人:申延强。
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6月3日,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沧州乾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