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3731号
原告:青海昆久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滨河路与南海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YYB2E。
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告:宁夏凯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五四西路65号正源北街以西碧水蓝天21幢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3739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昆久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凯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昆久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青海昆久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