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龙鑫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1230号
安康市龙鑫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龙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陕09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安康市龙鑫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519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6月1日止以21216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19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3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询,已扣划足额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兑付。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1230号执行案件于2022年6月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