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1230号之一
被执行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和平村一号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青。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以(2021)陕0902执保313号保全裁定对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