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琴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6执1473号
陕西宏琴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244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宏琴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缴纳执行费10177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宏琴物资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6执147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8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