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49号
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育斌,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73361.63元予以冻结,及承担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及浦发银行西安XX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473361.63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2886元,由申请人陕西佳达建设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