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44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俊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都市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大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都市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36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申请自行解散清算,目前已经在国家企业信息网上进行备案,正在接受债权申报,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债权申报。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447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王飞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