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民终1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刘俊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胜利,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
法定代表人:章进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由上诉人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海明玉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王 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娅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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