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3民初212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