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2127-1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腾飞五金综合商店负责人,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申请人: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培启,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忠义、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忠义、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忠义、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