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320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村民,住。
被告:***,男,***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培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忠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保全费190元,共计***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