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8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
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局局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282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故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7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车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除此之外,其名下无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名下有存款880199.64元,本院已将该款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被执行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在欠付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仁 青 拉
审判员 昝 奇 杰
审判员 多杰拉旦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卓 么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