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0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250795,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48070U,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祁琴玲,该公司董事长。
***与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扣划了青海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1202.00元,其中60432.00元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包含劳务费57404.00元、自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7日的利息221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618元,另外执行费770.00元本院已代为扣缴。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青0103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