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民初446号
原告:哈尔滨兰宝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夏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立,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聪,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郭江,职务不详。
原告哈尔滨兰宝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兰宝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兰宝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宗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