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4403号
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28044200(1-5)。
法定代表人:徐顶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成钢,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
法定代表人:许俊,任执行董事。
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8元,减半收取9204元,由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潇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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