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05民初1433号
原告: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东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庆道(北立交桥东口下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开,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铭锅炉)与被告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兴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泓铭锅炉委托代理人***,被告燕兴电力委托代理人**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泓铭锅炉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2月底在唐山市开平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制作完成的弯管片共计160片,单价按每吨11800元计算,合同金额约为60万元,具体金额按单价及榜单实际数量计算。交货地点为被告指定的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工地,最晚交货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货到后,在交货地点按本合同约定的技术协议标准和要求验收。原告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支付全部货款的40%定金,定金给付后开始制作。货物制作完成后买受人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开具17%发票后以现汇或承兑的方式支付全部货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如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定金24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制作完成后,将弯管片分七次送至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后验收合格。现原告生产的管片已在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正常使用至今。经过磅总重量为63.18吨,双方对重量经核对确认后,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开具了总计745524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给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68247.8元,并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以拖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息6.52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30.5元。
被告燕兴电力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160片管片,只收到13片。合同约定的是天津小无缝管材,被告未收到天津小无缝管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有“弯管制作”《工业品买卖合同》(共计160片),合同约定:管材材质,天津小无缝;规格型号,∮32×3;具体执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单价11800元/吨,按照单价及榜单实际数量核算总价款;合同签订后30天交付,其中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确认收货,第一批货物5吨,交货时间2018年2月25日,第二批货物20吨,2018年3月15日,第三批货物25吨,交货时间2018年3月30日。货到交货地点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验收。原告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以现汇的方式支付全部货款的40%定金,定金给付后开始制作,货物制作完成后买受人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开具17%发票后以现汇或承兑的方式支付全部货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质保期一年。原告泓铭锅炉的司机***驾驶车牌号为×××货车分别于2018年3月16日、3月17日、3月19日、3月20日、3月21日将管排送至被告指定的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并由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称重并出具磅单(合计净重58060kg)。被告唐山燕兴电力承揽了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的设备维修工程。另2018年3月10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出具收据一张,证明收到管排13件。2018年4月17日原告将弯管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金额合计745524元)送至被告处,被告以虽然收到上述发票,但没有验收产品,合同约定管材厂家与产品材质单不一致为由提出抗辩。原告提交了天津市无缝钢管厂冷炉管产品质量证明书,欲证明产品材质即为天津小无缝。被告提交了天津市盈隆无缝钢管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欲证明原告制作产品的材质均不是天津小无缝厂的材料,原告以被告提交的盈隆无缝钢管的材质单不是原告提供给被告的予以反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工业品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过磅单以及**开出具的收条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买卖双方依法自愿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2018年3月30日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弯管制作),同时约定货物制作完成后被告现场验收;直到2018年4月17日原告将“弯管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金额合计745524元)送至被告处,被告方以没有现场验收货物为由予以反驳,显然违背合同约定,反驳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以天津市无缝钢管厂生产的“双梯牌”32mm×3mm冷炉管产品就是《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品牌管材材质:天津小无缝”,其交付给被告的管排(弯管制作)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诉求;被告仅以“天津小无缝”专指“天津专有小无缝的厂家”予以抗辩且未提交任何有关天津专有小无缝厂家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原告提供的管材材质在生产厂家名称以及合同约定规格型号相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酌情支持原告的诉求,认定原告提供的管材材质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其个人仅收到13片管材的抗辩,与《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提)货地点、方式不符,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30.5元的诉请,因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了“验收合格开具17%的发票后以现汇或承兑方式支付全部货款的95%”,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收到发票后,至今未给付货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制作的管排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本院酌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日给付原告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弯管制作合同价款468247.8元,并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5元,减半收取为4258,由被告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