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庆道(北立交桥东口下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开,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开平区陡河发电厂陡电工房2门302,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东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5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开、***,被上诉人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160片弯管片,但被上诉人只交付了13片,一审法院认定其已全部履行交付义务无证据支持。2.一审判决违约金超出被上诉人请求范围。被上诉人请求的违约金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而判决是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上诉人已交付的部分货物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材质供应厂家已经注销。被上诉人擅自用劣质材料顶替,其行为构成欺诈。
被上诉人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买卖合同、过泵单、发票、质量合格证明等,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上诉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2.被上诉人诉请中已经要求了违约金给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一审判决并未超诉请。3.天津小无缝仅是一种行业说法,被上诉人提交的天津无缝钢管厂生产的产品其就是天津小无缝。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型号均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68247.8元,并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以拖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息6.52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30.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签订有“弯管制作”《工业品买卖合同》(共计160片),合同约定:管材材质,天津小无缝;规格型号,∮32×3;具体执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单价11800元/吨,按照单价及榜单实际数量核算总价款;合同签订后30天交付,其中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确认收货,第一批货物5吨,交货时间2018年2月25日,第二批货物20吨,2018年3月15日,第三批货物25吨,交货时间2018年3月30日。货到交货地点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验收。原告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以现汇的方式支付全部货款的40%定金,定金给付后开始制作,货物制作完成后买受人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开具17%发票后以现汇或承兑的方式支付全部货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质保期一年。原告泓铭锅炉的司机***驾驶车牌号为×××货车分别于2018年3月16日、3月17日、3月19日、3月20日、3月21日将管排送至被告指定的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并由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称重并出具磅单(合计净重58060kg)。被告唐山燕兴电力承揽了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的设备维修工程。另2018年3月10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出具收据一张,证明收到管排13件。2018年4月17日原告将弯管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金额合计745524元)送至被告处,被告以虽然收到上述发票,但没有验收产品,合同约定管材厂家与产品材质单不一致为由提出抗辩。原告提交了天津市无缝钢管厂冷炉管产品质量证明书,欲证明产品材质即为天津小无缝。被告提交了天津市盈隆无缝钢管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欲证明原告制作产品的材质均不是天津小无缝厂的材料,原告以被告提交的盈隆无缝钢管的材质单不是原告提供给被告的予以反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工业品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唐山圣龙水泥有限公司过磅单以及**开出具的收条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依法自愿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2018年3月30日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弯管制作),同时约定货物制作完成后被告现场验收;直到2018年4月17日原告将“弯管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金额合计745524元)送至被告处,被告方以没有现场验收货物为由予以反驳,显然违背合同约定,反驳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以天津市无缝钢管厂生产的“双梯牌”32mm×3mm冷炉管产品就是《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品牌管材材质:天津小无缝”,其交付给被告的管排(弯管制作)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诉求;被告仅以“天津小无缝”专指“天津专有小无缝的厂家”予以抗辩且未提交任何有关天津专有小无缝厂家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原告提供的管材材质在生产厂家名称以及合同约定规格型号相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酌情支持原告的诉求,认定原告提供的管材材质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其个人仅收到13片管材的抗辩,与《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提)货地点、方式不符,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730.5元的诉请,因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了“验收合格开具17%的发票后以现汇或承兑方式支付全部货款的95%”,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收到发票后,至今未给付货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制作的管排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本院酌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遂判决:一、被告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日给付原告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弯管制作合同价款468247.8元,并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5元,减半收取为4258,由被告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68247.8元,并自2018年4月18日起以468247.8元为基数,按年息6.52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截止到2018年8月17日约12730.5元上述合计480978.3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山市泓铭锅炉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过磅单、收条、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证实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向上诉人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交付货物的义务。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未实际履行供货义务,但上诉人接收了被上诉人开具的发票,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曾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交货义务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在起诉时要求上诉人给付违约金的时间为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上诉人付清全部款项止,故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未超过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已交付的部分货物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材质供应厂家已经注销,但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4元,由上诉人唐山燕兴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高贺莉
审判员沈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