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兴利水(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35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兴利水(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五区4号楼5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JL4D50。
法定代表人:燕飞,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2单元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662668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中兴利水(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3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兴利水(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兴利水(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