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3执8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东胜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6626680H。
法定代表人:梁月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置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市赵县新寨店308国道**用代码91130100329752419L。
法定代表人:刘艳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置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置供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豪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