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环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于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流,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子婵,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学院路甲5号1号楼1层1-2A。
法定代表人:辛小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立群,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2单元1108室。
法定代表人:梁月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锡镇,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0)辽081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重点查清以下事实:(一)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投标过程中是否与****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二)营口诚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评估书,仅依据设计图,在没有打桩记录、未与****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工程量的情况下,该工程造价鉴定评估书结论是否应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0)辽081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85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48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5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丽丽
审 判 员 唐晓葵
审 判 员 盖世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宫 剑
书 记 员 李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