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10955号之一
原告: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2单元1108室。
法定代表人:梁月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鹏飞,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回东村回南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曜。
原告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保全费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魏彦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霍综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