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民初954号
原告: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85。
法定代表人:尹聪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辉,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王志祥,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杨陵区,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青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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