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东新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民初4926号
原告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聪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科武。
被告西安东新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新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东新生物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