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尹聪博,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铎,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公共服务中心17楼。
负责人:马志明,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杨凌绿亚园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83949元、利息3201366.64元(截止2018年1月20日的利息为2893671.05元,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0月26日的利息为307695.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8749元、合计9964064.64元,另承担执行申请费7722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0041284.64元(含执行申请费772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正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