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辽0791行审1号
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世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朗,系该局综合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宇,系该局监察二科科长。
被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滨海新区锦港大街古井段3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锦滨环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使用;罚款伍万元。
经审查,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锦滨环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02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锦滨环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锦滨环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倩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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