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公路拌合站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威建安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00066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公路拌合站。
被执行人:辽宁华威建安消防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13)锦开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顺公路拌合站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威建安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锦开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