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同心电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同心电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民初1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口市同心电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桥东区工业街283号金穗家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海斌,该公司员工。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同心电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姜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