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1执保475号
申请人: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院**楼**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1575777B。
法定代表人:魏新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滨海新区刁口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328480925Y。
法定代表人:巴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23888154M。
法定代表人:巴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鲁0505民初35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38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63880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军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