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24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被执行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
关于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12月10日二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8月1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
五、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由于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付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兢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