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6215号
原告: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3号楼9层1012。
法定代表人:魏新林。
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薛霖。
原告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