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10民初6781号
原告黑龙江久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奥特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久和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久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永昌
法官助理 左 田
书 记 员 丁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