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1846号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鸿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千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303544X4。
法定代表人:王鸿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鸿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执行诉讼费5000元。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鸿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