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鸿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鸿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千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303544X4。

法定代表人:王鸿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鸿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款183595.3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鸿辉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皖188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