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敏照明有限公司

冯建国诉被告江西龙敏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民初2号
原告冯建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龙敏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贤贤,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共青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国诉被告江西龙敏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29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建国承担,退回冯建国1265元。
审判长裴重芳
代理审判员曹渊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