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与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与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商申字第0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神华大道以南、县油库和污水处理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金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以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