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1执1362号
被执行人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本院处罚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虚假诉讼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苏0831民再1号罚款决定书,判令:对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限在15日内交纳。罚款决定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住所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
4、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5、经查,被执行人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831民再1号罚款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顾海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