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金商初字第0565号
原告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银集镇沿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神华大道以南、县油库和污水处理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寿群,该公司职员。
原告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石寿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4日被告将其在淮安庆鹏广汇燃气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3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1份,用于证实被告将在淮安庆鹏广汇燃气有限公司的20%的股份折价2000万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2、2013年1月10日,被告公司的支付说明,用于证实原告用被告欠其的工程款冲抵了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股权转让款;
3、2103年1月4日,中国油气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声明1份,用于证实该公司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实;
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证书,用于证实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得到了政府的批准;
5、被告公司的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各1份,用于证实该转让协议得到了被告公司股东会的认可。
被告辩称,我公司转让20%股份属实,因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在服刑,无法亲自到工商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1份,约定被告将其在淮安庆鹏广汇燃气有限公司20%的股份折价2000万元转让给原告,用于偿还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同日淮安庆鹏广汇燃气有限公司另一股东“中国油气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淮安庆鹏广汇燃气有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原、被告的股权转让协议得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后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另案服刑,无法亲自到工商部门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被告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协助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其法定代表人在服刑,无法进行变更的抗辩,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法人负责人,其权限为授权所得,法定代表人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公司可以授权他人代表公司法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责,被告的抗辩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湖广汇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金湖润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云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