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7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过境路域城段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RHN29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9号国际华城2幢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0774155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新博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7LW0HNXR。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73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