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121民初1574号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某,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某,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24年8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3500元;二、判令确认原告对青田县某创业园二期(A、D区块)2*400KVA施工杆变安装工程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4年8月16日,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温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