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7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区(栋)5层55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山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山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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