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代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981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东一区(栋)5层55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丹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代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段晓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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