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297号
原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龙,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24。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77574359E。
法定代表人:马斌炜,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冼面桥街35号1栋12楼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5948633C。
法定代表人:李大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帅,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四川明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周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