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09号
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9号附50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伟,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雪婷,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企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6层101号A座29。
法定代表人:葛玉林,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武,四川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四川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企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5.5元,由原告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