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都交大华玺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6执8019号
申请人: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交大华玺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廖碧玉。
本院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6民初71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成都商惠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交大华玺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74878元及利息,执行费102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291.28元,申请人已领取,后又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等财物,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洋
审判员丁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