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266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四川世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楼5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世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