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王白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03民初2695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王***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雍景上河湾1区10幢1单元22层1-2204。

法定代表人:王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霄,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13号4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涂建华,总经理。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王***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田晓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王***风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王***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680元,并从2019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6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4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住所地签订《风管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南充市火车北站前广场通风空调系统的镀锌板风管分包给原告加工(包工包料),被告负责将需加工的风管图纸或料单发给原告,原告负责将加工好的风管半成品运到施工现场,半成品风管组合、运输费、施工现场卸货搬运由被告自理。合同对工期、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加工义务。而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2568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风管加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南充市火车北站前广场通风空调系统的镀锌板风管分包给原告。风管的计价方式如下:风管δ=0.5㎜镀锌铁皮风管,每个每立方米24元;风管δ=0.6㎜镀锌铁皮风管,每个每立方米28元;风管δ=0.75㎜镀锌铁皮风管,每个每立方米33元;风管δ=1.0铁皮风管,每个每立方米42元;风管δ=1.2㎜风管,每个每立方米49元;卡条δ=1.0㎜镀锌铁皮风管,每个每立方米44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10000元预付金,之后每批次成批满20000元结清,不满20000元每月15日结清。合同签订后即可生效,违约方按照合同结算价的10%支付给守约方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所需的不同规格的镀锌板风管,原告向被告供货以后,截止2019年6月5日被告尚欠货款25680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与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风管加工合同、南充火车北站通风管道结算单、委托代理协议及四川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风管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并完成了加工承揽工作,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其未按约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货款25680元、违约金2568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支付律师费4000元,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被告违约致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依照原被告的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王***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68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王***风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2568元;

三、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王***风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田晓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