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某某、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4民初9546号
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栋12楼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13号4楼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绩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8元,减半收取5339元,由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