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68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上山村2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56252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浙1081民初68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营业部的账号33×××27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5万元的保全措施,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