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6835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上山村2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56252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营业部的账号33×××27,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